为进一步加强肝素钠药品质量检验工作,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肝素钠药品质量检验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4月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肝素钠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企业落实增加检验项目。对未按要求增加项目检验,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应当坚决责令其停止生产。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7号
电话:0931-7822926(7822925)
办公室电话:0931-7822976
传真:0931-7822976
主办单位: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