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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中检院《关于药品注册检验事宜的重要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3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检验相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36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注册申请人须在收到受理部门出具的《检验通知单》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药品注册检验申请,并将资料、样品与有关标准物质送交承检相关药品检验机构。

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在收到药品检验机构发出的《补充资料通知》之日起4个月内,将补充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送交承检的相关药品检验机构。

三、在该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超过上述期限尚未提交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的,需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补交相关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

超过上述期限,相关药品检验机构不再接收样品和资料,按公告的处理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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