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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肝素钠药品质量检验工作的通知”
 
2008/4/11  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肝素钠药品质量检验工作,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肝素钠药品质量检验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4月9日起,所有肝素钠药品生产企业在肝素钠产品(包括原料药及注射剂)生产中应增加对多硫酸软骨素等杂质项目的检验。肝素钠药品生产企业在现行药品质量检验标准基础上,要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肝素钠及肝素钠注射剂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纳入本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内控标准,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实行逐批检验,凡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得投料生产和出厂销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肝素钠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企业落实增加检验项目。对未按要求增加项目检验,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应当坚决责令其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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